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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章 开庭(2 / 2)

请出示你们的证据。”法官道。

“我们的第一份证据,1982年8月10日,我的当事人张国雄先生注册了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然后于1982年8月14日拍摄《开心鬼撞鬼》,虽然用的团队包括导演高智森上下大部分都是雄禾电影制作公司的员工,但是流水走的都是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的账,所以《开心鬼撞鬼》确实是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拍摄的。”张伟将证据交给了法官。

等到法官和陪审团看完之后,他又拿出了第二份证据。“报纸上面的报道,说《开心鬼撞鬼》是开行鬼系列电影的第三部,但是我们从来没有那么叫过,这是我们公司从《开心鬼撞鬼》立项开始的全部文件,里面只有《开心鬼撞鬼》,没有《开心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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