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事项;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5]。 二、授予请领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授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读授旗决定; (四)授予警旗; (五)授旗人讲话; (六)受旗单位民警集体宣誓;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授旗仪式结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警旗的授予范围和请领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自行规定[5]。 三、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使用警旗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5]。 使用场景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可以在下列警务活动中使用: (一)符合警旗授予条件的单位组建成立仪式; (二)人民警察宣誓活动,入警、授衔、授奖、退休等职业荣誉仪式; (三)警察节、阅警、重要典礼、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 (四)维稳处突、抢险救灾、安全保卫等重大警务活动; (五)演练演习、实战比武、警体赛事、文化宣传、警营开放等重要活动; (六)警用船舶执行水上巡逻、治安等任务; (七)国际会议、交流培训、执法合作等国际警务合作活动; (八)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务活动。 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5]。 特殊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警旗使用需遵守如下规定: 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