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何的再次为女孩寻找代理律师,但是所有华人律师都被拒绝,最后当地华人社团找了无数的律师,不论人种,全部都被驳回,没有理由。 按理说这样的事情,人权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介入,但是当地华人组织不仅仅想到了人权组织也跟媒体联系了,本地的、外地的,外国的,但是无论是什么办法就像石沉大海,根本没有波澜。中国驻美国总领事、大使去华盛顿、加州政府多次抗议,均没有回复。好在天无绝人之路,3月份这个案件第一次开庭,开庭前女孩还没有代理律师,迫于无奈,救助委员会采取了抽签的方式,在开庭前6小时随机抽到了一个黑人律师,黑人律师在开庭前才见了这个女孩一面,这是那个女孩第一次见到律师。第一次开庭因为女孩身体原因,匆匆结束。这个律师在见到这个孩子之后,第一次庭审结束,当天半夜去见了当地的华人律师团体,申请了一个华人律师成为助手,因为女孩对黑人反应太大,希望通过华人律师与其交流。法院无理由提出禁止助手上庭,被黑人律师以身体原因,必须配有助手为由向联邦法院抗议,加州法院表示可以延期第二次开庭,等黑人律师身体情况允许在开庭,但是不知何种原因,加州法院最终同意,准时开庭,并且迫于某种压力,最终公开审理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才引起了小规模的讨论,而且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清晰,人证也有,根本没有审理的意义,连指控都看起来可笑至极。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这个女孩都一言不发,法庭认为女孩沉默等同于变相认罪,加州人权组织暴怒,举行了大规模抗议,但由于证据链清晰完整,人证物证俱在,还有死亡人当时同伙的供词,加州法院被迫无奈当庭无罪释放。这个女孩在庭审结束才第一次开口,说我想回家。 审判完成之后,中国驻美国大使领着女孩回了家,打算让这个孩子情绪稳定后回国接受心理治疗。可是没过几天加州人权组织突然向法院提起强制申请,申请必须让这个女孩得到心里援助,因为据女孩在监狱的表现,她曾因为极度恐慌导致眼睛无法视物、听力丧失、失语等症状,必须接受心理治疗。中国大使馆因这个孩子是孤儿,行使临时监护权,代替女孩请了律师做辩护,被加州法院拒绝,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强制接受心理治疗,这是美国的人权,美国人不需要中国大使馆行使监护权,同意了人权组织的申请。女孩被强制送到疗养院,而这个疗养院拒绝了所有人的探视。 中国大使馆抗诉,未成年人如何提出入籍?而且以女孩精神状态有问题,不可能当时入籍,加之美国法律规定在当地犯罪之后是无法取得国籍,当时即便是没有审理完结案件,为什么要让她入籍,质问美国移民局,就算可以入籍,以女孩当时精神状态也不可能提出申请。加州法院判处抗诉无效,加州法院没有权力去审核女孩入籍是否合法,但中国大使馆无权为美国人行使监护权。华人组织暴怒,举行抗议游行,但游行的申请均被驳回。 最终无奈,中国大使馆联合中国出入境管理局向美国移民局提起诉讼,以女孩为孤儿,国家行使监护权为理由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诉讼,判定入籍无效,中国政府将派出代表行使女孩的监护权,让女孩回中国接受心理治疗。美国高院回应:我们没有明确禁止双国籍,她在美国按照美国的法律处理,没有问题。中国大使馆才反应过来,女孩没有退出中国籍,再次以女孩为孤儿,并且当时未满14岁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完全没有行为能力责任人,中国政府代为行使监护权,而且根据加州法院的判决,当时在监狱女孩精神出现了问题,加州法院判决正好说明了这一点,而且其未成年,应该由中国政府行使监护权,中国政府并未授权任何人行使其监护权,再次提出诉讼,经过漫长的拉锯战争,最终其入籍申请无效,夺回监护权。 但这并没有结束女孩的疗养院生活,疗养院以女孩精神有问题,不许人探视,而且出具了详细的精神评估,说明女孩不能出院,事情陷入僵局。 当时史蒂芬以中国委托的律师的身份,起诉疗养院,起诉其非法剥夺了女孩的自由,并向联邦法院提出加州法院在前几次审判中有失公允,并且是其判决女孩强制接受心理治疗,作为相关联系人申请回避,联邦法院同意,此案由联邦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史蒂芬在庭审过程中一直揪着加州法院在第一次审理的过错,追着疗养院打。追着疗养院资格审核有问题,为什么拒绝探视,涉嫌违法拘禁,疗养院的庭审进入一边倒,疗养院提出延期再审。这个时候史蒂芬突然增加加州法院、加州监狱为第二被告,诉加州法院违规羁押未成年人,加州监狱虐待儿童罪,因为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羁押需要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在场,第一次非法羁押已经违反了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女孩是中国人,当时一个翻译都没有(就算懂中文的律师也一样),如果有精神问题,必须在心理医生在场的前提才能询问女孩,而他们并没有,而且是其故意让不合格的疗养院收容心理有创伤的孩子。而且以女孩当时的年纪应该由监管机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