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贝登书院>历史军事>大明元辅> 第124章 奉旨观政(六)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24章 奉旨观政(六)(2 / 2)

造出的火器还要防止别人偷窃或学习:“密切关防,不许泄式样,违者重罪。”

而制造火器火药所必须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严格控制。首先,在产硝石的省份设立厂局实行官卖,不准私自煎硝,违犯者严加治罪。其次,是严格控制硝石的流通。对于运硝磺贩卖的商人,政府都发给商引,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制造局的长官如抚、院、兵道等开具,上面写明本局所用硝磺数量,才准商販纳税贩运,其他官方文件一律不准使用。为了防止商人与倭寇沟通,还下令海禁,不许闽广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后从重治罪。

高务实听到此处,倒是有些意外,原来海禁还跟这个有关?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