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贝登书院>历史军事>大明元辅> 第119章 《黄芷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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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黄芷汀条约》(3 / 3)

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十三条,暹罗王国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暹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京华集团驻暹罗王国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暹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王国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暹罗王国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五条,暹罗王国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暹罗王国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暹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许,暹罗王国及其民众不得对此设立障碍。

第十六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之武装力量及其授权准许的任意武装力量,均可于暹罗王国境内随意驻扎,亦准进行操演、演习、作战等任意行动。

第十七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可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八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诸叛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由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九条,凡涉及叛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在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黄芷汀条约”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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