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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5章 婚前财产公证?(1 / 2)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普通人来说意义并不大,大家都是月光族,几乎没什么存款可言,自然也就谈不上财产公证一说。

然而对于资产过百万的富豪阶层,这项措施就是对个人资产的有力保障,不然一旦离婚,妻子将有权利分走近半资产,甚至一举造成公司脱离掌控,也都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哪怕这份公证杨橙自己不愿意做,公司董事会也会逼着他做,这是为了大局考虑。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杨橙的公司已经成功起步,这都是要纳入婚前财产的。

电话那头,拉汉姆从温柔乡里爬起来,披了件睡衣来到窗边,靠着墙对杨橙介绍道,“不知道杨先生准备在哪里结婚登记,如果是加州的话,和美国大部分州一样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约定下,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共同财产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产,各得一半。

当然,这个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产的总市值大致相等,关于各项财产的具体分配,双方还是要通过协商谈判或者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双方可以约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获得房产,另一方获得银行帐户中的存款,而双方获得的财产市值大致相等。

如果有孩子的话,法院基于孩子稳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决让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于实际考虑让经营某个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继续经营,而另一方获得数额相应的补偿。

如果财产的市值无法适应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财产然后再行分配。

而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则属于个人的财产,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孩一栋房子,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出租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用租金买车,车子也是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能证明赠与行为产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得。”

拉汉姆只是笼统的介绍了一下,这和杨橙的了解差不多,但一些疑问他需要弄清楚,这可是涉及上百亿资产的事情,容不得一点马虎,他更不会嫌麻烦。

“你能具体说说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一些依据吗?比如依据双方赚钱的能力之类的?”杨橙问道。

拉汉姆沉吟了一下,“从过往经验来看,以加州为例,如果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远多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会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相对不富裕的一方的依据,因为法院没有义务将财产均分给夫妻双方,不过,如果有足够的资产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能过的不错的话,法院也会尽可能的朝著公平、均等这样的方向来判决;

另外,赚钱的能力的确是被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同样,法院可能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因为通常法院会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杨橙皱眉插言,“也就是说,在判决过程中,相对弱势一方会更有利一些?”

拉汉姆作为律师,对措辞一向很谨慎,想了一会儿才回答道,“可以这么说,但也不绝对,准确的说,法院的判决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

当法庭对家族企业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杨橙诧异的挑了挑眉头,“那如果是家庭主妇或者收入较低的一方怎么办?还是按照偏向弱势的依据来判决?”

对此拉汉姆笑着解释道,“法院会充分考虑这一点,考量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

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每个法官的判罚不一样,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顿了一下,继续补充道,“还有一点要着重强调,分割财产时,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有挥霍浪费的情况,将立刻成为判决的不利因素之一。

浪费挥霍包括du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他人,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的前提下、比如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

当然,法院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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