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已经是最简单的拍摄方式了,基本不需要什么道具,不过也要布置机位,灯光之类的。
两个人的采访,最起码得有三个机位。
主持人和嘉宾的特写镜头,还有一個全景镜头,视角稍微远点。
以前经费不足,设备不够的时候,一个摄影师一台机器也能凑合,三个角度都拍一拍素材,回去配合音轨剪一剪也能用。
等设备成本被打下来之后,就没必要那么麻烦了。
看到工作人员正在布置现场,蒋博若有所思道:“撒老师,咱们这节目是录播吧?”
撒贝宁点点头:“是的,除非有必要,一般情况下,台里都尽量录播。”
蒋博表示很理解,直播的要求高,工作风险也高。
念错一个字扣二百的话,心理素质不过关,是真的要贷款上班!
什么?业务能力?
能坐到主播台上,参与直播的主持人,对这个“基本”要求,还能有疑问吗?
搞清楚状况,蒋博试着提议道:“要不这样吧,撒老师,咱们就不对稿子了,就当是聊天了。你掂量着提问,我琢磨着回答,要是有哪里不合适,或者谈不了的地方,等回去之后直接剪了就行。”
小撒可能也没碰到过有人提这种要求,不过脱稿的话,采访确实更容易迸发出新的灵感。
准备工作很快就绪,小撒也不客气,上来就单刀直入:“您对明星艺人解约这事儿怎么看?”
蒋博也不是毫无准备:“合作就像结婚,合适处得来就结,不合适了,自然也可以提出离婚。”
“诉讼呢?”
“也跟离婚一样,可以协议离婚,行不通的话,也可以诉讼离婚。”
“是不是也要付出一些代价?”
“那是肯定的。对于明星艺人而言,本身的业务技能是一方面,社会评价也同样重要。要是明星艺人的声誉,受到不良行为影响的话,很容易导致恨屋及乌,作品被大众抵制,资方在选择角色的时候,就需要慎重考虑。”
“对杨密这次的解约诉讼您怎么看?”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条,您比我熟悉。正如我刚才所说,明星艺人通过诉讼解约,其实是下下策,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杨密这个案例不太一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已经是被逼无奈的选择。
主动提出解约,并且主动提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违约责任都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剩下的唯一手段,只能是诉讼了。”
……
就当是闲聊天了,蒋博也比较放松。
还随口谈了点其他的。
“艺人合约的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事情,不然的话后果很严重。我就简单举个例子,假设你,撒老师,开了一家经纪公司,通过举办一些选拔赛,筛选出一批有可能成为明星的素人,打比方有二十个人。在决赛之前,就可以拿着结果,去跟他们签合同。合同期限十年,十五年,你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拿到好成绩,为了出名为了红,会不会签这个合同?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等合同签完了,真正能够走出来,能够通过包装运作,红起来的能有几个?二十个里面有一两个就不错了,有时候甚至全军覆没。
但是你要说亏,公司肯定是不亏的。
能通过层层的筛选,说明他们的条件,都还不错。有能力,又想成功,在你这成功不了,肯定想着换地方再试试。
这时候,进退两难的困局就来了,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怎么办?
想去新地方,不可避免,也就提出合约和成绩挂钩。
这时候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执行合约到期,要么解除合约。
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合约就算是十年,这是什么概念?二十多岁进去,出来就三十多岁了,等合约到期再换东家哪还来得及!
所以,解约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然后一看解约的金额,五百万人民币,顿时就傻眼了。
要是二十个人全都按合同解约的话,赔偿金就是一个亿!
这生意换你,你干不干?”
蒋博没按套路出牌,直接点破了行业的潜规则,多少有点出乎撒贝宁的预料。
要知道,一开始的时候,他也不过就是想蹭点热度,讲一讲合同纠纷这种几乎司空见惯的现象,以及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
没想到“随便”聊聊,还真聊出了惊喜。
“按照您这么说的话,遇上这样的经纪公司,就没有出路了?”
“不是没有,而是很难。所以我才支持杨密,用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合约的问题。法律确实是每个人的武器,但是对于个人而言,使用这件武器的成本,以及最后的效果,都是决策时需要仔细考量的因素。
对于名人而言,尚且承受不了代价,对于普通人而言,能做到哪一步,也是可想而知。”
结束采访,关上摄影机,小撒对蒋博都有点佩服的意思。
当年他也是法律专业毕业,又做了那么多年的法制类节目,深深知道这个社会的另一面,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状态。
但是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