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这个时候的司法权和行政区不分家。
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为此,秦国制定了相应的监察制度。即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在李斯成为秦国廷尉后,他做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利用了韩非的思想,同时结合秦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以及自身的才华,再加上赵高等人的出谋划策,逐步酝酿、完善这个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未来的监察制度。
此时已经初具规模。
此时的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所以很多人才对秦吏这个身份倍加推崇,这本身就是掌握权力的最佳渠道。
监察主体如果发现了司法人员有司法不公的问题,会对其进行惩戒。
责任司法这是中国的首创。
扶苏虽为太子,没有官职,但是作为上位者,他前来新郑,就执行的是监察主体的职能。
他有权惩罚公冶举。